*注:本篇法规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已被: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6月11日 卫医发〔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
《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