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依法修定现行部门规章部分内容的通知
(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总后卫生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二条、第
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施行期间发布的,目前尚未宣布废止的与食品卫生有关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暂行规定等规章(见附件)做如下修定:
一、各规章条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各规章条文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部门规章目录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
罚程序(试行)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
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要求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