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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依法修定现行部门规章部分内容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依法修定现行部门规章部分内容的通知
 (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总后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施行期间发布的,目前尚未宣布废止的与食品卫生有关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暂行规定等规章(见附件)做如下修定:
  一、各规章条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各规章条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部门规章目录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
  罚程序(试行)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
  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要求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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