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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
 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的通知
 (卫监发〔1995〕第10号 1995年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现发布《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问题告我部,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


             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目录

  1.引言
  2.总则
  2.1 核事故
  2.2 干预
  2.3 预防为主的方针
  2.4 应急工作的原则
  3.事故分期和照射途径
  3.1 早期
  3.2 中期
  3.3 晚期
  3.4 照射途径
  4.防护措施
  5.确定干预水平的生物学依据
  5.1 电离辐射的基本生物学效应
  5.2 确定性效应
  5.3 随机性效应
  5.4 胎儿受照
  6.干预原则
  6.1 基本原则
  6.2 注意事项
  7.干预水平
  7.1 评价方法
  7.2 干预剂量水平
  8.导出干预水平
  8.1 作用
  8.2 估算原则
  9.导出干预水平的计算方法
  9.1 一般关系式
  9.2 单一核素单一照射途径
  9.3 多种核素多种照射途径
  9.4 总β和总γ活度
  9.5 环境物质中关键核素
  9.6 微机应用
  9.7 计算实例
  附录A 不同时间服用稳定性碘的防护效果
  附录B 一些确定性效应可能的剂量阈值
  附录C 急性放射病发生率、死亡率与γ剂量的关系
  附录D 辐射致癌危险概率
  附录E 辐射对胚胎及胎儿的效应
  附录F 适用于某核电站地区的导出干预水平
  附录G 名词解释

1.引言

  1.1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情况下采取干预行动提供决策依据,并为有关单位制订核事故应急计划提供参考。
  1.2 本规范的基本内容主要针对陆地上的核反应堆(主要是核动力厂)一旦发生放射性物质事故性释放,并可能对厂外公众健康造成危害而编写的,但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2.总则

  2.1 核事故
  本规范涉及的核事故,主要是指那些有可能对广大公众造成异常照射的超临界事故或(和)放射性物质严重泄漏事故。
  2.2 干预
  本规范所说的“干预”是指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情况下,为了避免或减少公众可能受到的剂量而采取的防护行动和措施。
  2.3 预防为主的方针
  预防措施包括合理的选址、完善的设计、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可靠的工程安全系统、严格的管理以及胜任的工作人员等。在反应堆装料前,还应制定好应急计划,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以此作为重要的补充防护措施。
  2.4 应急工作的原则
  核事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环境、保护公众的原则。

3.事故分期和照射途径



  一般把核事故人为地划分为三个连续的阶段,即早期、中期和晚期。这种划分不可能很准确,且各期会彼此重迭,但它有利于在事故前制定应急计划,事故时针对不同特点的发展阶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因此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3.1 早期
  早期指从有明显的放射性物质事故释放先兆并估计其释放可能使厂区外公众受到照射起,至释放开始后的最初几小时这一段时间。对于核动力堆,从事故发生起到放射性物质开始释放入大气的时间约为0.5小时至1天,释放过程可能持续0.5小时至几天。
  3.2 中期
  中期指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且释放物(放射性惰性气体除外)的主要部分已沉降到地面的阶段。中期开始于释放起的头几个小时,可能持续几天或几周。在中期,已能获得环境辐射水平和空气、水及食物等污染水平的结果,并能确定沉降物的放射学特性。因此,可与事先确定的干预剂量水平或导出干预水平相比较,确定是否采取干预措施。
  3.3 晚期
  晚期也称恢复期。根据放射性释放的数量和特点,晚期可自事故后数周起延续到几年或更长。在晚期,可根据环境监测的结果确定是否恢复正常生活,即同时或相继撤销早、中期实施的各种防护措施。但有些限制可能还要持续一定时间,如对农业耕地、某些建筑物和来自污染区的食物(如蔬菜、家畜和奶制品)等的使用限制。
  在晚期,决定撤销防护措施应以代价-利益分析作为基础,并考虑到经去污、衰变和风吹、雨淋后任何残余污染的危险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3.4 照射途径
  事故时,公众可能受到不同途径的外照射和内照射。事故不同阶段的主要照射来源和途径见表1。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各种照射途径产生的剂量贡献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4.防护措施



  事故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照射途径可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参见表2。

       表1 核反应堆事故时对人员的主要照射来源和途径

------------------------------------
途 径       来  源           事故阶段
------------------------------------
外照射 核设施本身              早期
    烟羽中的放射性物质          早期,中期
    沉积于地面的放射性物质        早期,中期,晚期
    沉积于衣服和体表的放射性物质     早期,中期
------------------------------------
内照射 吸入烟羽中的放射性物质        早期,中期
    吸入再悬浮的放射性物质        中期,晚期
    食入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物和水     中期,晚期
------------------------------------

  注:a事故释放时间较长时。

       表2 适用于事故不同阶段不同照射途径的防护措施

------------------------------------
照 射 源   照射途径   事故阶段     防护措施
------------------------------------
核设施    直接外照射  早期      隐蔽,撤离,控制通道

放射性烟羽  直接外照射  早期      隐蔽,撤离,控制通道

放射性烟羽  吸入内照射  早、中期    隐蔽,服用稳定性碘
                      撤离,控制通道,个人防护

体表和衣服  皮肤外照射  早、中期    隐蔽,撤离,个人防护,
上的沾染物                 人员去污

地面上的放  外照射    早、中、晚期  撤离,避迁,地面和建筑物
射性沉积物                 去污

再悬浮的放  吸入内照射  中、晚期    避迁,地面和建筑物去污
射性物质

污染的水和  摄入内照射  中、晚期    食物和饮水控制
食物
------------------------------------

  注:a 不同时间服用稳定性碘的防护效果见附录A。

5.确定干预水平的生物学依据

  5.1 电离辐射的基本生物学效应
  电离辐射剂量与生物效应的关系,是确定干预水平的重要依据。
  电离辐射导致的生物效应有多种分类法。基于辐射防护目的,将辐射生物效应分为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
  5.2 确定性效应
  一个器官或组织,若因有足够多的细胞被杀死或失去繁殖和正常功能而丧失其功能,这种效应就是确定性效应。防止发生有害的确定性效应是确定干预剂量水平最重要的原则。正常人群若受到剂量(γ射线)低于附录B所给数值的照射时,预期不会出现相应的确定性效应。
  人员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或高剂量率的照射时,会引起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急性放射病。全身接受γ辐射照射后,若不经任何医学防护和治疗,急性放射病的发生率及放射病死亡率与γ射线剂量的关系参考附录C。
  附录B和附录C,既可供确定干预水平和应急照射水平参考,也可供评估事故后果参考。
  5.3 随机性效应
  人体受照射时,可能出现的随机性效应主要是晚期躯体效应和遗传效应,前者主要表现为辐射诱发的致死性和非致死性癌症发病率增高。辐射致癌危险概率值参见附录D。
  在核事故时,为了尽量限制公众中随机效应的危害,应当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使集体剂量得到适当的控制。
  5.4 胎儿受照
  胎儿对辐射的敏感性比成年人高。胚胎或胎儿受到足够大的剂量照射后,可能引起畸形、生长迟缓、死亡和智力障碍等确定性效应,还可能在儿童期诱发白血病和其他癌症。不同妊娠期胎儿受急性照射(宫内受照)后发生严重智力障碍的危险概率值参见附录E。因此,核事故时,对孕妇和育龄妇女做好防护工作十分重要。

6.干预原则

  6.1 基本原则
  6.1.1 干预必须是正当的。判定干预的每一组成部分(每一防护行动),使公众可能避免的受照剂量抵偿其损失。
  6.1.2 干预必须是最优化的。在预期能带来最大利益的干预剂量水平下实施干预行动。应在代价-利益分析的基础上,决定防护行动的类型、规模和时间长短,以得到最大的净利益。
  6.1.3 合理限制公众的受照剂量。通过干预行动把公众的个人受照剂量限制在引起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以下,以避免发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并通过降低人群的集体当量剂量,尽可能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
  6.2 注意事项
  6.2.1 为正确进行干预决策,在事故前必须对核设施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它包括辐射源项、气象、地形地质、人口、交通、工农业生产、医疗卫生设施、可用于隐蔽疏散的场所以及救援力量等,并应对这些资料认真分析研究,得出有用的计算参数,定出可行的干预方案。在选择和实施如撤离或避迁这类重要措施时,更应十分慎重,要充分考虑到大规模人员行动可能导致的混乱和不良后果。
  6.2.2 事故时,干预行动的正当化与辐射源处于正常控制时的辐射实践正当化不同,后者强调的是引入辐射实践必须带来净利益,而前者强调的是采取干预行动必须带来净利益。即不正当的干预措施不仅不能降低或控制核事故造成的危害,还可能导致更大的危害和损失。
  6.2.3 干预决策最优化与正常情况下的辐射防护最优化也不同。核事故时,最优化是针对每种防护措施分别进行的,因而其结果与其他防护措施无关;同时,核事故时的最优化还会涉及实施防护措施所付出的代价和伴随的风险。
  6.2.4 在应用6.2.3原则时,首先应防止个人因事故受照而引起的确定性效应,而预期采取一般防护措施仍不能避免确定性效应时,应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当预期受照剂量低于引起确定性效应的阈值时,则应注意限制群体随机性效应的发生。
  6.2.5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防护措施时,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关键人群组,他们应是事故照射和干预行动所影响的最关键、最敏感的公众群体。但是,当涉及更广大的公众时,选用的计算参数仍应考虑群体一般的平均行为。如饮食和其他习惯等。
  6.2.6 对事故后出现的一些特殊受照组别,如儿童和胎儿,老、弱、病、残人员,应特别关注,并对他们提前采取干预行动。
  6.2.7 对于核事故后放射性污染较轻的地区,或因自然等因素使污染水平降得很低以致预期公众受照剂量低于年当量剂量限值的地区,可按辐射源正常控制下的防护原则考虑和评价。

7.干预水平

  7.1 评价方法
  事故时造成的剂量范围一般很广,既可能诱发随机性效应,也可能导致确定性效应。评价这两种效应危险程度最适宜的量分别是有效剂量和器官(或组织)吸收剂量。评价内照射危险和群体健康危害总效应,可分别用待积有效剂量和食欲极效剂量。评价群体随机性效应总危害可用所降低的集体当量剂量或剂量负担。
  7.2 干预剂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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