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港口接运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港口接运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据了解,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各沿海港口城市建立商品(物资)接运站,经营国外商品(物资)的进口接运调拨和国内商品(物资)的中转调拨业务。这些接运站的经营方式和核算形式都不尽相同,所以各地在对港口接运站接运商品(物资)业务的征税问题上,执行不一。对此,一些税务部门和企业都有反映。为统一政策,平衡税负,现对港口接运站接运商品(物资)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港口接运站接运商品(物资)业务,凡同外贸(或供货方)及收货单位结算货款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一律按其调拨价与同外贸(或供货方)实际结算价的差额计算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接运站向上级主管单位上交的管理费、利润及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从计税差价中扣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