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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1987年7月6日)


  当前社会上非法出版活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伪造或盗用合法出版单位名义,大量非法印制有害的书刊和音像出版物。这类出版物充斥市场,不仅内容腐朽,大多宣扬凶杀、色情和迷信,而且印制质量低劣、售价昂贵,对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社会义主精神文明的建设。这种情况,必须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国务院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或音像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违者亦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二、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凡已承接非法出版物的,应一律停止印刷,将成品、半成品、图版等全部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就地销毁。
  未经国家音像管理机关批准的音像翻录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
 三、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发行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物。如有非法出版物,应一律停止销售,主动清理上缴所在地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和音像管理机关,就地销毁。
 四、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或领导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除全部没收外,还应视不同情节,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这次打击非法出版活动,重点查处对象是大量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所得暴利数额巨大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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