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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日财政部发出)


  为支持卷烟企业增产滤嘴烟和改进包装装璜,一九八六年一月我部颁布的《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规定,对使用过滤嘴及白板纸、玻璃纸包装物的卷烟,以销售收入扣除过滤嘴及包装物的定额成本后征收产品税。此外,为了照顾药物烟生产初期的困难,我部于一九八四年规定对“中南海”等七个牌号的罗布麻型药物烟暂减按5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这些规定执行后,对改进卷烟产品结构,满足群众消费需要,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卷烟生产所用的辅助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企业耗用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规定的扣除定额之间发生了较大差异。为了支持卷烟企业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实现增产增收,现将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每大箱(5万支)过滤嘴卷烟的滤嘴成本扣除定额为:
  20毫米以下醋酸纤维嘴150元;
  20毫米以上(包括20毫米),不到25毫米醋酸纤维嘴155元;
  25毫米以上(包括25毫米),不到30毫米醋酸纤维嘴175元;
  30毫米以上(包括30毫米)醋酸纤维嘴190元。
 二、每大箱(5万支)甲、乙级卷烟白板纸包装物成本扣除定额为:
  10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65元,盒包装160元;
  10支以下(包括10支)盒装卷烟,条包装100元,盒包装270元。
 三、每大箱(5万支)卷烟玻璃纸(包括金拉线)成本扣除定额为:
  10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20元,盒包装35元;
  10支以下(包括10支)盒装卷烟,条包装30元,盒包装45元。
 四、罗布麻型药物烟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收产吕税。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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