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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现行海关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现行
 海关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公告
 (1987年6月30日)


  接海关总署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现行海关法规、规章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没有抵触的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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