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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用非法倒买的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用非法倒买的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个别单位和个人私下低价收购国库券,并用收购来的国库券抵还贷款和办理抵押贷款。个别基层银行和信用社,不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制度,不遵循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原则,大量办理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业务,助长了一些人的非法倒卖活动。为了严肃国家金融政策,维护国库券信誉,防止类似的情况继续发生,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单位购买的国库券,除倒闭企业外,一律不得用于抵还贷款和欠款。倒闭企业用于抵还贷款的国库券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属本单位购买的一九八一年和以后各年度的国库券收款单。
 二、农户和个体工商业户所欠贷款,原则上不能用国库券抵还。个别确属无还款能力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需用国库券抵还贷款时,须经严格审查后,确属本人购买的国库券。银行不得垫付资金支持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四处收购国库券,用以抵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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