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各项科研经费收支、管理、科研课题成本核算及科研成果和收益进行审计,以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强科研课题成本核算,合理组织科研收入,检查收益的分配;
(四)对本单位实行经营责任制的内部核算单位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核实盈亏,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促进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五)对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资产负债损益、经济效益及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对外投资组建的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维护本单位利益;
(七)对本单位基建预决算进行审计;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下属单位法人代表的年度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内部审计实施的事项。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报表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管理活动;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假资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八)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九)参加审计业务培训;
(十)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内部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