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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
 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26日 内贸审字〔1996〕第83号)


部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物资储备局:
  为了加强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我部制度了《国内贸易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驻部审计局。
  附件:国内贸易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附件:    国内贸易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部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内贸易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部属院校要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3名以上(含3名)内部审计人员;
  (二)事业单位下属分支机构或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在5个以上的,要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2名以上(含2名)审计人员;
  (三)其他直属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对预算内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对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预算内资金的正确使用,提高预算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对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避免和纠正挤占预算内资金。组织和指导预算外资金的流向,补充预算内资金不足,促进本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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