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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重要的产(商)品通用标志、标识、符号;
  (四)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
  第十九条 制定内贸系统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二)有利于高新技术在内贸系统的应用;
  (三)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四)充分考虑安全、卫生要求,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五)保护环境免受破坏和污染;
  (六)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十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学(协)会,科学研究院、所,专业院校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他们参加标准的起草和审查工作,或委托他们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定继续有效(即确认)、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代号、编号按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内贸系统国家标准的出版、发行由国家标准出版社负责。国内贸易部归口管理的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由国内贸易部自行负责。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和服务,应当禁止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时,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物上、说明书内标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销售、使用商(产)品时,应当检查其所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必要时进行内在品质的检验,有条件的要制定验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企业经营、使用进口商(产)品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内贸系统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服务和企业,其体系认证、合格认证、安全认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部门所建立的行业认证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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