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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向联网成员传递标准化信息,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活动;
  (八)开展商品与流通标准化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会,为联网成员提供培训,提高联网成员有关标准化理论和管理素质;
  (九)商品范围较宽的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可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机构;
  (十)积极协助和参加国家、行业中介组织、认证机构组织的对本专业商品质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等合格评定工作中使用标准的确认。
  第十一条 内贸系统标准化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晋升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享受与其他科技人员同等的待遇;对工作成绩显著、做出重要贡献的各级内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经费:
  (一)各级内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工作经费一并纳入行业发展计划之中,并在发展基金中按工作需要留出一定经费,用于本行业的标准化研究和标准的制定、修订以及实施各级标准的开支;
  (二)企业制定、修订企业标准、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验验证及实施各级标准以及商品标准归口单位的活动所需费用,应当从生产和流通经营费中列支;
  (三)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内贸易部划拨少量补助费,主要用于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调研、资料、实验、咨询、会议等工作;标准补助费必须按规定合理使用,不得挪用;
  (四)标准使用单位应当交付相应的费用,以支持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内贸系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通用的术语定义、图形符号、代号、编号(含代码)以及技术语言等要求;
  (二)产(商)品、服务的安全、卫生要求,产(商)品生产、贮运、销售、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要求,环境保护技术和要求;
  (三)重要基础件的通用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商业、物资、粮食经营、工业生产、服务业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和市场行为规范;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工、农业产(商)品。
  内贸系统国家标准的制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国内贸易部组织起草,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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