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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主管部门(厅、局)的标准化工作;
  (五)指导由国内贸易部归口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商品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
  (六)组织对内贸系统行业标准和国家重大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内贸系统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
  (八)在内贸系统新产品或服务的鉴定,现有产品或服务的改进,技术引进,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监督检验,产品或服务评优及产品质量认证、产品采标标志使用等工作中,进行标准的确认和标准化的管理和审查;
  (九)统一负责对国际、国外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国内贸易部科技质量局,是国内贸易部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内贸系统标准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由部产业发展司负责。部内各业务主管司局根据所主管业务情况,负责提出标准制定、修订建议,并对已批准发布的标准在本行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内贸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的内贸系统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国内贸易部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编制本行政区内贸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
  (三)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担地方商业、粮食、物资系统中有关农产商品及加工产品、特殊工艺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标准的制定;
  (五)指导本行政区内贸行业有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宣传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的问题;
  (六)指导本行政区内贸行业有关商业、物资、粮食、服务和工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并受理企业标准的备案;
  (七)受国内贸易部委托或会同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有关产品或服务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组织审查考核;
  (八)督促、检查本行政区承担的内贸系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
  (九)在本行政区内贸行业工作中,进行标准化的管理和审查。
  本条第(九)项的管理和审查包括:
  (一)新产品、新工艺或服务的鉴定;
  (二)现有产品、工艺或服务的改进;
  (三)技术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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