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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
 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 内贸饮字〔1995〕第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委(财办)、商业厅(局):
  为了加强对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其提高培训水平,我部制定了《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内贸易部(包括原商业部)参与投资建立或批准成立、名称上冠有国内贸易部字样、从事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训的中心、站。
  第三条 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弘扬民族烹饪技艺和服务技艺,推动我国饮食服务行业发展,实行“培训、科研、经营”三结合的方针,以培训为中心,科研和经营为培训服务;立足本系统,面向全社会,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开展培训,逐步形成各具特色、水准一流的培训机构,起到人才培训基地和骨干作用。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培训有理想、有道德、有熟练岗位技能和相应专业理论知识的中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搜集、发掘和整理本行业、本地区具有传统特色的经营品种、服务项目和操作技艺,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技术、新品种、新项目和新的管理方式,编纂成书,引导经营服务领域的开拓和行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三)经营与饮食服务专业培训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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