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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直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凡成立不满三年的(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新建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办法,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司根据该企业上年末职工人数、当年计划增加人数,按企业所在地区同类部属企业当年的年人均工资总额计划水平予以核定。
  其中经国家批准成立的部直属股份制企业,其工资总额可按本地区同类部属企业年人均工资总额计划水平的110%核定。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部人事司将根据国家和我部的有关规定,对部属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除每年初对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外,还将同财务、审计等部门,采取不定期方式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企业要自觉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和工资总额联合审查制度,主动接受有关单位的检查监督。要建立健全劳动工资台帐、报表等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工资发放情况,为工资总额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要认真编报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在确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提取和使用工资,如违反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经批准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如提取和实发工资的增长不符合“两低于”的原则时,其超过部分,要在下年度扣回或用企业工资储备金抵补。如连续两年违反“两低于”原则滥发工资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企业如违反规定超过核定比例多提效益工资或盲目超发工资,要予以纠正,并通过核减下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用企业工资储备金抵补等办法扣回多提或超发的工资。
  (三)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计划管理的企业,如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核定的包干数额或计划额的,要通过核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包干数,扣回其多发的工资。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企业,除按前条三款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行以上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后,如发生因国家出台重大政策、机构调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高于工资增长幅度等对企业工资总额有明显影响的特殊问题时,由部人事司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部属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具体分配形式。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时,应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将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向职代会进行汇报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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