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因素,对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等特殊情况,在报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试点企业根据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按照“两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四)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额要严格按经济效益的增减确定,如经济效益下降的,其工资总额也应相应下浮;当企业实现税利与劳动生产率发生同向不同比或逆向变化时,应以实现税利为依据,决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增减。
(五)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额,在“两低于”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上年劳动工资计划年末到达数滚动计算。
(六)试点企业除按经济效益增减工资总额外,采取用工资总额间接控制职工人数的办法,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七)试点企业根据“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部人事司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计划按工效挂钩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一)工效挂钩企业每年的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由部人事司、财会司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审核确定。
(二)挂钩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国家批准的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同时根据当年随经济效益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增加额,以及当年挂钩工资外单列的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增人增资额,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出台的津贴补贴增加额、未纳入挂钩工资基数的地方津补贴等因素予以确定。挂钩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总额应相应下浮。
(三)挂钩企业要合理安排使用工资总额,在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的年度,应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中提取不低于10%的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较大的年份,应多留一些工资储备金,以保证部属企业的实发工资总额控制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
(四)挂钩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总公司为单位进行编报,经部审核同意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从1995年起,凡成立三年以上(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又未实行工效挂钩的部属企业,都要试行与净收入工资含量挂钩的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
(一)工资总额包干的范围,包括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全部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