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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国营
 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2年10月19日 国资企发〔1992〕63号)


  《规定》第四条中关于资产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原来要求按照财政部(81)财企字第63号文《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现在由于财政部已将此文废止,重新颁发了(92)财工字第284号文《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因此,今后关停企业的资产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新制定的28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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