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商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职责范围的通知
(1988年2月8日 〔88〕商科字第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压缩机电设备进口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52号〕和国家经委《关于加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推动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开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审(1987)436号〕中关于要求主管部加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的精神,经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同意,商业部已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九日在商业部科技司内正式设置“商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统一负责应由商业部负责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的管理工作。现将商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职责范围通知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经委及有关部门对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指导。
二、负责对商业部各专业司局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查工作。
(一)对由国家审批的(指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引进项目(用汇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项目)中的机电设备进口,负责办理分交、报审及委托招标等有关方面的手续。
(二)对由商业部批准立项的引进项目(用汇500万美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项目)中的机电设备进口,负责分交、审批及委托招标的工作。
(三)对申请进口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设备(117种),负责向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办理委托招标及报批手续。
(四)对国家限制进口的(25种)或限额以上(仪器单台、单件2万美元以上或一次进口批量20万美元以上,机电设备单台、单件5万美元以上或一次进口批量5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设备单机及散件的进口,负责办理审查、汇总及报送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手续。凡需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设备的,须在前一年的八月份将申请计划送交办公室。
(五)负责对限额以下(仪器单台、单件2万美元以下,机电设备单台、单件5万美元以下)的机电设备单机及散件的进口审批工作。
三、负责由商业部归口的机电设备进口的归口审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