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
 (1987年7月21日 部发〔87〕土字第2号)


  烟花、爆竹是国家严格管理的民用爆炸物品。近几年来,随着城乡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各地供销、商业部门经营烟花、爆竹的数量日趋增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收购环节把关不严,仓储运输制度不健全、设施不完备,市场管理比较混乱。为了认真贯彻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对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商业部等五部一局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对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各个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以及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单位和主管领导人的职责。请你们组织主管部门及有关干部职工重新学习《条例》和《通知》,并坚决贯彻执行。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要进行防爆防火知识、技术的培训,使生产、经营、运输、保管烟花爆竹的每个职工都能做到:熟悉国家《条例》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有高度的责任感和防爆防火观念,掌握保管方法,有独立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并能在经销活动中向群众宣传安全使用方法。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都必须按照《条例》及《通知》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烟花、爆竹必须专库存放、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专柜经营,严禁烟火。烟花、爆竹仓库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到消防设施、器械齐备完好。没有专门仓库储存的,不得经营。各级经营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烟花、爆竹仓库建设,建议各地主管部门优先安排。零售商店必须符合安全条件,专柜专人经销,并有市、县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竹物品销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附有中文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否则不准投放市场。运输时,不准同其它货物混装,并须有专人押运。包装材料,单位重量、包装方法等都应符合标准,在明显位置上标明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三、收购烟花、爆竹要严格掌握产品的质量标准,把好收购质量关。签订购销合同时均应有产品质量要求。对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质量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产品,任何单位都不得收购或代销。对采购人员要加强管理,由于采购人员不负责任、接受回扣而购进质量低劣产品的,要严肃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