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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贯彻执行四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贯彻执行四部、委、局《关于
 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7月24日 部发〔87〕废字第12号)


  为了积极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已于今年六月八日发出经综字(1987)353号《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再就商业部门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通知》是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发展的重要文件,它在政策上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开发利用再生资源的重视和关心。各级供销社(商业局)要组织全体从事废旧物资工作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提高对搞好这项工作的认识,树立从事这项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增强克服困难,搞好工作的信心;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按照《通知》要求,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工作。
  二、抓紧落实《通知》中有关政策规定。收购目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局)根据本地区资源和利用渠道的实际情况制订,并督促各级回收企业切实按目录收购。城市网点的建设,请各地供销社按照《通知》规定,提出规划建议,主动商当地城建等部门分期分批进行。农村收购主要依靠基层供销社、分销店和代购代销店,有条件的基层供销社可以建立专业收购门市部。县公司除在县城按照要求增设收购网点外,在集镇也可以与基层社联营。要认真执行收购政策,非专业点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废金属,对个体商业收购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通知》规定的各种减免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主动同财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具体减免办法。现在已经各地财税部门减免税收并优于《通知》规定的,可征得当地财税部门同意,继续执行原规定。岗位津贴标准,全国不再作统一规定,有的地方已做了调整,可继续执行,尚未调整的,要抓紧解决。
  三、切实克服重大轻小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收购。凡是有利用途径的废旧物资,特别是那些人民生活中产生的低值微利的品种,必须积极收购;要在有关收购任务或承包指标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核定废旧物资企业利润指标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留有余地,为企业扩大回收低值利微的品种创造条件。要研究推行方便出售者的收购形式,除过去行之有效的“突击收购”、“购销结合”、“三下服务”等收购形式外,对城镇居民要积极试行和逐步推广寄袋收购;对废牙膏皮等品种,可委托百货商店代收,付给合理的劳务费。这些劳务费收入,可奖励给售货员个人。对《通知》中提出的对一些品种实行“群众义务积攒上交”的办法,各地要予以重视,并主动与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研究,选择品种进行试点,摸出路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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