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造液化石油气瓶的材料必须是气瓶专用钢板(平板),材质证明书必须是钢厂出具的原件,复印件无效。钢板上应有清晰可见的钢厂原始牌号标记,监检人员要把“材料验证检查”做为A类监检项目对待,到现场确认后方可投料。企业应将材料复验的试件至少保留6个月,爆破瓶至少保留3个月备查。制造YSP-15型钢瓶选用的钢板公称厚度不得小于3毫米,原则上不准使用卷板,因工艺特殊需用卷板的应由钢厂直接供货,并由钢瓶制造厂向我局申报。今后发现使用非气瓶钢板制造钢瓶,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三、钢瓶上钢印标志的排列和内容,必须符合《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一的规定,应将钢印标志压印在钢瓶护罩上(护罩应焊在瓶体上)或钢印标志板上(钢印标志板应焊在封头肩部),不准再使用铭牌代替钢印标志,从1996年10月1日国家标准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实施起,钢印标志不符合《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不准出厂。
四、针对目前钢瓶阀门制造质量下降,偷工减料严重,钢瓶制造厂应加强对钢瓶阀门的订货把关和进厂复验,装在钢瓶上的阀门重量不得低于350克。
五、有关监检单位要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检单位要配齐人员,工作到位,对失职、误检、违章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六、对国家质量抽查中有问题还未处理的企业和对其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有关省级劳动部门要抓紧进行严肃处理,我局将于1996年对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