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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制造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瓶
 制造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8日 劳安锅局〔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单位:
  1995年第三季度,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江苏、山东、浙江、福建、湖南、广东、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天津等12个省、直辖市的34个企业的YSP-15型和YSP-50型两种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产品进行了国家质量抽查。抽查结果,钢瓶产品合格率仅为52%,比1993年抽样合格率下降了39.3个百分点。产品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有钢瓶容积小、容积膨胀低、主焊缝探伤不合格、力学性能试验不合格等。另经查实,山东省和江苏省的8家液化石油气瓶生产企业1995年使用非气瓶用钢材制造液化石油气瓶。对此,部分省级劳动部门已分别对有严重问题的企业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简况通知如下:
  一、责令使用普通钢板制造钢瓶且国家质量抽查钢瓶有多项安全质量项目不合格的江苏宝应钢瓶厂、山东阳谷高压容器厂和山东阳谷宏达机械有限公司,停产整顿6个月,停产整顿期间,收回制造许可证;
  二、责令国家质量抽查钢瓶有多项安全质量项目不合格的福建莆田环宇压力容器公司和浙江嵊县双灵灶具总厂,停产整顿6个月;
  三、责令使用普通钢板制造钢瓶或国家质量抽查有钢瓶安全质量项目不合格的山东济南煤气用具厂、山东临沂煤气用具厂、山东淄博洪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应液压件厂、江苏高邮阀门厂、山东青岛钢瓶厂、江苏扬州第一压力容器厂和浙江安吉轻工机械厂,限期整顿6个月,整顿期间批量检验项目的检验数量增加一倍;
  四、对扩散许可证并且国家质量抽查有钢瓶安全质量项目不合格的山东青岛煤气用具厂,取消制造资格;对国家质量抽查试制产品不合格的浙江鞍余钢瓶厂,取消试制资格。
  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钢材切割厂将宝钢生产的普通钢板SPIIC卷板切割后,标成B44OIIP出售给江苏高邮阀门厂制成钢瓶,现予以通报批评。
  液化石油气瓶是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承压设备,质量不合格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来相继发生的几起恶性液化石油气瓶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各级劳动部门以及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液化石油气瓶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为遏制液化石油气瓶质量滑坡和事故高发的趋势,制止使用普通钢板制造伪劣钢瓶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在技术、经济、行政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结合宣传贯彻国家标准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强化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和产品质量的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和监检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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