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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12日 劳社厅发〔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提出的“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工技术培训”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我部决定,今年扩大国家级试点范围,明年在全国推行这一制度。现公布1998年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的首批城市(地区)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城市(地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配套措施,抓好抓实。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由领导负责,培训、就业、鉴定、监察等机构参加的试点工作班子,加强组织管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发挥劳动保障部门整体优势,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试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原劳动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试点工作。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地区的技工学校,要将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纳入技工学较招生任务并实行登记入学,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1年。
  请各试点城市(地区)在1998年10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四、 尚未选送或需继续增加1998年国家级试点城市(地区)名单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请务必于9月底,将名单报我部。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所辖区域内再选择3--5个城市(地区)同步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1998年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的首批城市(地区)名单(略)
  (注:1998年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的首批城市山东省烟台市、青岛市、济南市、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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