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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通知
 (财地字〔1996〕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6〕004号),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对财政周转金进行认真、全面的清理整顿,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为把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第二阶段(整顿阶段)的时间延长至9月中旬。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财地字〔1996〕213号),及时完善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办法,调整会计帐务。
  二、清理整顿工作总结阶段的时间调整为9月中旬到10月底。总结阶段的中心工作是检查验收。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总结验收事项》逐项对照检查,具体可采取自查和他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合标准,不得验收。
  三、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将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于10月15日以前上报财政部。

附件:    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总结验收事项

  一、工作组织情况
  1.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做到由厅局主要领导挂率、成立专门班子开展工作。
  2.周转金专门管理机构与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情况。是否形成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二、制度建设情况
  1.本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完善情况。
  2.有关项目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3.本地区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
  4.有关占用费、业务费和委托手续费的规定。
  5.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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