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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财办字〔199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属各院校,部内各单位:
  为了适应财政系统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我们编制了《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实施之日起,凡印发的正式公文均应设“主题词”一栏(主题词栏位于抄送机关之上),并按《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正确标引主题词。
  二、省(区、市)级以下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财政监察办事组如何实施《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及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行决定。
  三、实施《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厅秘书处联系(联系人:陈立新,电话:68552145)。
  附件: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

                            财政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

附件:        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

编制说明



  为了适应财政系统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特编制《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本词表)。
  本词表的编制在兼顾思想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概括性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1.既突出了财政部门的行业特点,又保持与《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衔接和协调。本词表在全部保留《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主题词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数量财政业务方面的主题词。
  2.简便易行、词义单一。凡是通过组配能表达的词(具有特定意义的专有词除外)及意义相近的词不单列。
  3.立足当前,兼顾过去。属于过去常用的但现在不再运用的主要词语仍然选入。

使用说明



  本词表主要用于标引和计算机管理检索财政系统的公文。
  一、体系结构
  (一)本词表共由17类1226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5类960个主题词(其中,《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主题词631个,新扩充的主题词329个),附表有2类266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财政类”、“综合经济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综合经济类”中的“计划”、“经济管理”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综合经济类”中“计划”类别词内的“规划”、“统计”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和检索。
  (二)凡属新扩充的主题词均用黑体字,以区别于《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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