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
 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7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企业来信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汇率,且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在增资时应采用什么汇率折合实收资本帐户。
  考虑到企业增资时可能与企业初始投资时间隔时间较长,其间汇率变化较大,如果套用现行会计制度关于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其实收资本帐户应按企业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汇率折合的规定,即增资时采用企业收到初始投资时的汇率折合,则增加资本的帐面金额可能会发生较严重的高估或低估。为此,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的会计处理重新规定如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投入的外币资本(不论是初始投资还是增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对于实收资本帐户,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2.对于相应的资产帐户,一律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