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去年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财政部、劳动部联合下发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
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对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各地为了做好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按照统一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核定了199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截止8月底为止,绝大部分地区已完成了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审核确认工作。总体上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监管条例》,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是
《监管条例》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
《监管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地要克服困难,排除阻力,承担起
《监管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要抓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这个“纲”,带动企业强化和完善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以及劳动管理等责任制度,促进企业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