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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去年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财政部、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对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各地为了做好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按照统一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核定了199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截止8月底为止,绝大部分地区已完成了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审核确认工作。总体上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管条例》,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是《监管条例》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监管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地要克服困难,排除阻力,承担起《监管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要抓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这个“纲”,带动企业强化和完善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以及劳动管理等责任制度,促进企业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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