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中的“政府划拨使用权土地”如何填列?
答:“政府划拨使用权土地”是指政府以非市场方式将使用权划拨的土地。
35.《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中“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土地”如何填列?
答:“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土地”是指通过企业、单位以市场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36.《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中“估价前价值”如何填列?
答:按截止1995年3月31日,企业、单位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列帐和在无形资产中所列使用权土地的价值填列。
37.中资合资企业土地估价工作如何组织?
答:凡是土地使用权已作价入股的,均由中资合资企业办理。
38.企业、单位办公楼用地如何确定用地类型归属?
答:应随企业、单位性质确定用地类型归属。
39.除财清〔1994〕14号文已经明确的暂不估价的用地外,还有哪些用地暂不估价?
答:下列用地也可以暂不估价:
(1)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其在“存货”中列帐的经营用地;
(2)企业、单位购入的土地,其在“长期投资”中列帐并拟进行开发出售的用地;
(3)盐场用地;
(4)提供的使领馆及监狱内工厂等特殊用地;
(5)在建的水库区内待搬迁企业、单位的用地;
(6)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水库、灌渠、闸坝、堤防灌站、水电站用地;
(7)设在城镇内的水电站的水库、火电站的储灰场用地。
40.国营农场和劳改农场中的工业、商业、住宅用地是否估价?
答:这类用地如果属城镇范围,应估价;不在城镇的,不估价。
41.企业、单位已取得使用权,但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是否估价?属何用地类型?
答:如果属城镇范围,应估价,列入“其他用地”类。
42.商贸企业、运输企业的仓储用地属何种用地类型?
答:这些企业的仓储用地应划归仓储用地类。
43.企业自建的铁路专用线用地如何估价?
答:企业自建的铁路专用线中,在厂(场)区内的路段用地应估价,延伸到厂(场)区外的暂不估价。
关于清产核资其他工作问题
44.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企业及下属事业单位是否要进行清产核资?
答: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全民性质企业和没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进行清产核资;以国有资产为主体举办的注册为集体的企业、单位,也应开展清产核资;如非国有为主体的,要认真进行界定工作,明确国有资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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