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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11.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填报衔接表时户数变动,如何处理?
  答: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填报衔接报表时,以1995年3月31日时间点的企业实际户数为准,对由于企业分立、重组、兼并、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企业户数增减变动的,在编制说明中加以说明。
  12.境外企业报表是否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
  答:各地区、各部门境外企业报表一律先和境内企业报表进行合并,然后上报合并后的企业报表,并同时附报境外企业汇总报表。
  13.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如何合并?
  答: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合并具体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清产核资报表和数据软盘如何上报?
  答:各地区、各部门应按财清(1995)5号、6号、7号文件规定的报表上报种类、软盘上报种类及数量分别按企业(含应合并的境外部分)、金融保险和境外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经审核后再将有关报表和数据软盘转国家资产局信息中心汇总。
  15.农电、农话系统已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如何组织报表衔接工作?
  答:农电、农话系统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按其财务隶属关系审核汇总。财务关系隶属地方的,由地方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由电力部和邮电部负责。
  16.过去开展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因客观原因未纳入统计范围的如何处理?
  答:1993和1994年已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其数据未汇入当年清产核资报表内的,今年一律补列到统计报表内。
  关于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工作问题
  17.需要纳入重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有哪些?
  答:根据财清〔1995〕4号文件规定,除不进行重估的九类固定资产外,其余固定资产均应纳入重估范围。
  18.重估后净值低于重估前净值的,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按《1995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这次资产价值重估中净值比帐面减少的,其净值减少额先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冲减实收资本。
  19.对逾期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应采用什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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