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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清办〔199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业在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关于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和汇总问题
  1.清产核资基础表和汇总表格式是否可以变动?
  答:清产核资基础表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不同特点,作适当变动;汇总表是全国统一表式和统一软件,不能变动。
  2.“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如何填报?
  答:“有问题的长期投资”是指接受投资企业已破产、倒闭和结业清算,或者接受投资企业长期亏损,其亏损额已累计超过权益,造成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投资额。在1995年企业资产清查表中,“长期投资”的清查值应与帐面值一致,清查值中包含“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并将此“有问题的长期投资”数额,相应填报在该表补充资料中第70行“有问题的长期投资”项目内。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原填报的“待处理长期投资净损失”数,应调整填报在衔接表资产负债简表、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核实申报情况表中的“有问题的长期投资”项目。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净损失如何处理?
  答:因为“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是两个费用摊销科目,不存在损失问题。因此,在填报资产清查表时,“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清查值必须与帐面值一致,而且不调整权益,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中的费用挂帐部分应列入资产(资金)管理状况表中“其他潜亏挂帐——应摊未摊挂帐”项目中。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填列衔接表时,也应调到“其他潜亏挂帐——应摊未摊挂帐”项目中。
  4.“在建工程”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建工程”指已经开始建设,完成了一定数量的工作量,但尚未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各种贷款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5.1995年企业汇总表还要增加哪些补充公式?
  答:企业汇总表增加以下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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