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试点的企业集团,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集团范围内(含对外投资及政府授权其控股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集团公司负责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暂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对集团内企业的考核,由集团公司参照
《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集团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考核。
六、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企业范围,按
《办法》规定包括各类行业中政府独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吸收其他单位投资但尚未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联营企业、以及按《
公司法》改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指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表填报说明
一、总说明
1.本表是根据《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和第一年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报表只适用于1995年度的指标值的核定工作。
2.凡属《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中第
十六条范围的国有企业,都要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监管的地方企业填报的申报表由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
3.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1995年4月底以前将汇总表连同企业的申报表一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附件1)填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