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1995年1月1日起,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为了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是贯彻《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规定,并对1995年度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按照《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及其具体实施方案应报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在国家授权监督机构工作尚未全面实施之前,有关监督机构的工作暂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应按照
《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鉴于1995年是
《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可于3月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下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并于四月底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四、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应按
《办法》规定,认真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所在行业性质和特点,前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1995年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并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