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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
 国家股权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4〕9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中国家股股权管理的动态情况,我局决定从1994年起,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定期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
  二、填报范围和填报单位
  本表填报范围为: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且有国家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表填报单位为:国家股权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持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报;国家股权由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持有的,由主管部门填报。
  三、填报要求
  1.本表分为上市公司、社会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请各填报单位按公司类型分别填报,分别汇总。
  2.各填报单位须将本地区、本部门全部股份有限公司按顺序分别填列,企业排列序号要与前一次的报表一致;定向募集公司转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各类报表序号可作相应调整。新增加的股份公司请按不同公司类型在表中接序排列;同一年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变动情况表》与《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的企业排列序号须一致。
  3.各填报单位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报表时,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汇总,并就汇总情况作出简要说明和分析,在填报单位处加盖公章后连同报表一并报送。
  4.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及时完善和改进。
  四、报表由各填报单位按本报表格式自行制作。
  五、本报表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上报,收报单位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股份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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