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的通知
(教财〔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市教育局、高教局,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作如下通知:
一、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是我国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通过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可以全面了解全国教育经费的供需情况,掌握经费收支差距,为教育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应参照《
预算法》规定的编制原则和同级财政预算编制程序进行。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暂做如下规定:
县属和县以下政府教育部门直接管理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的年度教育经费计划,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代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直接管理的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的教育经费年度计划,负责汇总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编制的教育经费年度计划。
从中央教育事业费中开支的各类学校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由各学校负责编制,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中央财政及中央教育主管部门。
三、全国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由中央本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组成。中央本级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由中央各业务部门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和下一级教育经费年度汇总计划组成。
四、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现有教育经费的各项来源和教育事业规模对资金的需要,认真编制教育经费需求计划和来源计划,保证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
五、教育经费年需求计划的编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