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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农字〔1995〕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财政支农资金落实到位,切实加强财政支农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促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     关于财政促进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预算安排的支援农业生产性和保护性支出。目前,专项资金到位率低,到位不及时已成为财政支农工作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支出进度慢;二是年度预算完不成;三是结转规模逐年增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直接关系到当年农业生产,并且对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促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投入落实到位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是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支农资金能否及时到位,实际上就是能否把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落到实处,直接关系着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实际效力。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投入落实到位问题非常重视,已经把它作为今年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意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二、推广财政支农资金专户核拨管理办法。实践证明,专户核拨是一条保证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从明年起,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和要求地方配套的支农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专户存储专户核拨、专款专用,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
  三、加快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审批和预算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单位应在上年度末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主管部门集中汇总后在1月份之前报送财政部门,财政年度预算确定后,要抓紧资金拨付工作。确定后生产性支农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未确定前,可预先拨付一部分,以保证农业生产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其余资金可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予以拨付,最迟拨付期限不得超过第三季度。保护性支农专项资金,可根据工作进度及相关情况及时拨付。
  四、严格控制预算结转比例和数额。农业资金需求具有特殊性,支农专项资金有一定结转数额是正常的,但结转数额过大、比例偏高,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表现。对此,各级财政必须真正予以重视,要制定具体的资金拨付进度计划,将支农专项资金结转数额占支农资金预算支出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坚决杜绝制止虚列预算和空结转现象,结转的支农专项资金不得平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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