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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
 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33号)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行政执法效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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