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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个体客运汽车安全生产的建议函

公安部关于加强个体客运汽车安全生产的建议函
 (公交管〔1998〕98号)


交通部:
  近年来,公路汽车客运安全问题突出,尤其是个体运输客车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199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35起,死亡608人,受伤804人;1996年上升为80起,死亡1288人,受伤1496人;1997年形势相对平缓,共发生64起,死亡1037人,受伤881人。这些恶性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由个体运输客车或运输企业的挂靠、承包车辆造成的。1997年发生的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3起是由个体运输客车造成的;3起是由交通部门所属国有、集体运输企业的挂靠、承包车辆造成的。
  大量个体汽车运输户加入公路客运,对于解决群众乘车难和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之带来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其原因,除了与其他交通事故共性的因素外,有其特殊的背景和问题。
  一是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方式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公路客运是一个专业性强的高风险行业,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应当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娴熟的驾驶技术和丰富的行业经验,还要有一整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目前个体汽车运输户大多不具备这些条件。
  二是“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当前个体汽车运输户普遍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当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往往是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同时车型旧、车况差、故障多是个体车辆的通病,特别是数千公里的长途行驶,驾驶员连续几天在车厢内食宿,过度疲劳,加之沿途的气候差异和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极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此外,个体驾驶员队伍不稳定,临时从社会雇佣或经常变换驾驶员的情况比较普遍,致使这些驾驶员有程度不同的短期思想,不认真遵守各项制度,也不愿接受严格管理的约束。
  三是违法行为突出。个体汽车运输户散居在社会,成份复杂,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遵法守纪意识普遍不高。超速、超载、酒后驾车、违章驾驶的现象十分严重。他们当中一些人为躲避检查,采取昼伏夜行,或租用短途客车转运,或绕道行驶,流动性强,难以控制,不仅严重危及安全,而且由此造成的治安案件也比较多。
  四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公路客运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损失巨大,损害赔偿少则需要几十万元,多则需要几百万元,个体汽车运输户大都无力承担,有的地方出现肇事司机弃车逃跑。为避免因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最终只能由当地政府拨出专项资金代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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