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无资格认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予登记注册。对违反规定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的要求,将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国家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国内贸易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25日
附件: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12日 国内贸易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关于
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6〕724号)中第
二条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为搞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是汽车更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节约能源,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增加废钢铁的回收,提高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物资系统、冶金系统(原41个重点企业)、供销社系统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