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改进《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发布方式和公布《1997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

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改进
 《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发布方式和公布《1997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
 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一期)》的通知
 (机汽产〔1997〕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公司)、汽车办(公司),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顺利、及时地进入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发布做适当改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目录管理办法发布以前,1997年《目录》分四期公布,按季度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和总目录。前三期《目录》只审批目录内企业新产品,不增加新企业,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总目录审批增减企业及新产品,由机械工业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
  二、《1997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一期)》(以下简称《目录(第一期)》),经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查批准,现予发布,请与1996年《目录》(机械)(汽〔1997〕 
146号)一并执行。
  1.凡列入1997年《目录(第一期)》的轿车、客车、部分专用车(5010、5020系列)和摩托车产品,同时配发录有其车型参数及照片的光盘。对上述车型的汽车(《目录(第一期)》中注有“△”和“□”标记的车型)、摩托车,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照光盘中车型技术参数和照片,办理注册登记,对未注有标记车型的汽车,仍按《目录(第一期)》公布的产品型号办理注册登记。
  2.《目录(第一期)》第1996年《目录》中的印刷错误做了更正。机械部汽车工业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1996年《目录》中注有“△”标记而光盘中没有录入照片,以及注有“★”标记的部分车型重新进行了审查,合格的车型均注有“□”标记。

                          1997年5月20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