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司法行政机关车辆
是否核发警车号牌请示的答复
(公交管〔1996〕63号)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司法系统警车号牌核发范围的请示》(广公交传〔1996〕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和《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的规定,除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经批准可以核发警车号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车辆可以核发二副警车号牌,负有管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任务的地(市)司法局车辆可以核发一副警车号牌。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关车辆不核发警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