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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在用车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在用车后雾灯
 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交管〔199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加强对在用车后雾灯产品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我局制定了《在用车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给各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目前,在用车安装后雾灯工作进展顺利。据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报告,已有近20家后雾灯生产企业的产品通过了样品质量检测。近期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以目录的形式通报各地。请后雾灯生产所在省(区、市)交警总队积极协助做好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各省(区、市)交警总队可根据我局公布的目录,直接从企业选择后雾灯产品。
  各地在执行《在用车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科技处联系。电话:(010)65203866

                          1998年6月15日
      在用车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用车后雾灯产品的管理,保证后雾灯产品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后雾灯为适合在在用车上安装的后雾灯。后雾灯产品质量须符合有关的产品技术条件或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提出申请,填写《后雾灯产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审查组按《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见附件二)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并由审查组组长填写审查结论表(见附件三)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第六条 审查组完成生产条件审查后,对后雾灯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并填写后雾灯产品送检表(见附件四)。生产企业持后雾灯产品送检表将样品送检测单位。
  第七条 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可在三个月内经整改后再次提出审查或检测申请,第二次审查或检测不合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不再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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