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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在用车安装后雾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在用车安装后雾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1998〕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公安部《关于加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和我局的贯彻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在积极组织部署,周密部署,认真落实。为进一步做好在用车安装后雾灯工作,加强雾灯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雾灯安装工作顺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雾灯安装工作。要认真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装厂点并制订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抓紧做好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保证安装工作的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防止发生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切实维护社会单位和群众利益。
  二、多雾和高速公路比较集中的地区是安装雾灯工作的重点地区是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在用车安装雾灯工作。地处京津塘、沪宁、广佛、成渝和沈大高速公路及周边的省市应率先启动,先行试点,摸索经验,推动雾灯安装工作的稳妥进行。
  三、为加强对雾灯秤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对通过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的企业及产品,我局将发布《全国在用车安装的雾灯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四、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以下简称无锡所)要做好雾灯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工作,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达到技术要求。在检测工作中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切实保证产品质量。为客观、公正地履行对雾灯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无锡所及其所属公司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雾灯经销活动。
  五、在雾灯经销活动中,我局从未指定或授权任何单位、公司作为雾灯产品的“总经销”。各省(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我局发布的《目录》自主选用雾灯产品。凡《目录》没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各地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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