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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5〕16号)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公交车〔1994〕13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经车辆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改型、改造的车辆,在车辆照片上能体现其内容的,可不在行驶证副页上记录,其他应在副页上记录。
  二、全挂车照相应将该挂车号牌(不带号牌照相的除外)放置在挂车与主车的连接机构上,从左前方45°水平方向照相。要求号牌及连接机构轮廊清晰。
  三、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抵债车辆转籍入户时,要认真审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有关材料,并依据县以上的法院裁定书办理。
  四、军队、武警退役车辆,仍按《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家物资局颁发〈关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转交地方的处理办法〉的通知》(〔1986〕参装字第622号)的规定办理。
  五、对需要办理转籍过户的外籍车辆,如在海关监管期内,先应到海关办理批准手续,再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如在海关监管期外的,按普通民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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