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
《入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公通字〔199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入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会议提出的各项意见。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4年11月21日
入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1994年9月8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入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湖南五个省、自治区公安厅及交警总队的负责同志。会议由交通管理局副局长高天明主持,部队助理李纪周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会析了对境外人员特别是港澳人员颁发驾驶证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讨论了对境外人员颁发驾驶证及对境外车辆核发牌证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
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九个有陆路口岸的省、自治区出现了境外人员驾驶车辆入出边境、从事跨境运输的情况,为此,我国开始对出入境的境外人员、车辆颁发驾驶证和牌证的工作。一些地方还陆续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入出境机动车、驾驶员的大幅度增加,在颁发证件方面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是各地对申请条件、手续及处罚规定不一致;二是有些地区竞相在境外报纸刊登广告、委托境外的公司代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事务,还有一些公司和个人公开出售我国某地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是省与省之间也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现象。这些问题在境外引起了不良反响,严重损害了我管理机关和驾驶证的国际声誉,新闻界、海外人士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纷纷来函、来电质疑。对此,必须引起各地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
会议对入出境的境外机动车和驾驶人员核发车辆牌证、驾驶证工作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事务不得在境外办理,更不得委托非管理机关承办。各地应立即停止在境外办理我国机动车驾驶证事务,停止刊登委托公司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广告。凡未按规定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发证机关结合年审予以处理。
二、入出境的境外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涉及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国家主权,按照管理权限,应由公安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办。承办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公安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