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行
《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的通知
(公交管〔19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近年来,北京、安徽、江苏、江西等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深化学济南交警和开展执法大检查、队伍教育整顿中,针对群众反映的一些交通民警因执勤执法用语不规范、不文明而常与群众发生争执等问题,实行了执勤执法告知词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民警的执勤执法,提高执勤执法效率,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决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用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用语》是促进队伍纪委纪律作风和正规化建设,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形象,强化执法权威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公安部其他有关执勤执法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实施当场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使用统一规定的规范用语,做到准确恰当,态度和蔼,吐字清晰。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和执勤执法的需要,在《规范用语》基本上制定新的规范用语。
三、要加强对交通民警的岗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体交通民警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和熟练掌握《规范用语》,并在执勤执法中正确使用。要以实行《规范用语》为契机,建立和完善各项执勤执法制度,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四、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中使用规范用语,是民警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把执行《规范用语》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与单位执法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挂构,严格检查考核。通过了解群众反映、明查暗访,及时纠正民警不使用《规范用语》的行为。
五、各级公安交通规则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行《规范用语》的举措,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交通民警公正、文明执勤执法的监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