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交通征稽部门准备核发交通标志牌请示的批复
(公交管〔1995〕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我区交通征稽部门核发交通标志牌问题的请示》(新公交〔1995〕0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92年3月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公发〔1992〕14号)的规定,交通部门可设置养路费缴讫标志,粘贴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上角,不再核发证件,标志的式样全国统一。你区交通征稽部门准备核发用于识别是否缴养路费的“交通标志牌”,违反了这一文件的规定。请你们按照公发〔1992〕14号文件精神执行,并将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