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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取缔“新闻”标识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取缔“新闻”标识的通知
 (公交管〔199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据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报告,最近发现中新新闻设备开发公司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印制了一种名为由中国记者协会监制的“新闻”标识,并向全国发售。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
  请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新闻单位,持此种“标识”的车辆在道路通行中不享受任何优先权。对“新闻”标识不予承认,并适情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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