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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车辆使用“特别通行”标志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车辆使用“特别通行”标志的通知
 (公交管〔199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家安全机关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需要,制发了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该标志仅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的指挥车、执行侦察和保卫任务的车辆以及囚车(均为小型客车)在紧急情况下与警灯、警报器同时使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国家安全机关持“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应给予通行方便。

附:“特别通行”标志式样



                          1995年7月17日

附:         “特别通行”标志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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