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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计委、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
 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1996〕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公安、交通、物价厅(局)、石油公司,黑龙江农场总局:
  近年来,我国小麦联合收割机发展迅速。一些省(自治区)利用不同地区小麦成熟的时间差,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这一活动对提高联合收割机的利用率,推进小麦收获机械化发展,夺取粮食丰产丰收,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农机服务组织形式,它有利于促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计委、中国石化总公司共同研究决定,支持各地组织联合收割机开展跨省、地、县收获小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各级农机部门要把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作为三夏农机化生产的一项中心工作切实组织好。各地公安、交通、物价、石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作为一项重要的支农措施,予以重视和大力支持。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所需物资、资金上给予支持。各地可成立临时领导机构,保证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
  二、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和服务工作。农机部门要认真组织联合收割机和机手参加跨区收获小麦。参加跨区收获的驾驶员,必须具有规定的驾驶资格,机车牌证齐全,技术状态完好。对申请参加跨区收获小麦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机车所在县(市、农垦)农机部门发给《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以县(市、农垦)为单位统一集中组建机收服务队,统一标志,统一行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县(市、农垦)农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一车一证,严禁涂改、复制、转借或挪用,用后及时收回。需要收费公路通行的联合收割机,应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到省交通厅或授权的地(市)交通部门办理《临时免费通行凭证》。各级农机部门要认真搞好跨区作业供需协调,切实做好零配件供应、维修以及技术和后勤服务工作。接受外地机车作业服务的县(市),要妥善安排好各项接待工作,合理安排作业任务,维护机手的合法权益。在机具调配、作业安排等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机服务组织和乡村行政组织的作用。各地石油公司与农机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油料储备和供应,对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用油要予以优先、保质供应。
  三、保证联合收割机转移过程中的及时、安全畅通。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凭《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可以在除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始发、途经和所到各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维护交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对没有显见违章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联合收割机转移集中的路段,要加派警力,必要时可派车护送。对“车匪路霸”和无理拦车截车扰乱破坏夏收秩序者,所辖区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联合收割机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并注意尽可能避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参加跨区收获的联合收割机在转移过程中需通过收费站时,持《临时免费通行凭证》的,交通部门要免费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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