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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警总队车管所事权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警总队车管所事权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7〕150号)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所事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车辆管理是交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车管所必须在交警总队、支队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履行车辆管理职责。为了保证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我局正在研究,拟对各级车管部门的任务、机构设置和事权作出规范。关于省(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所的任务和事权,我们认为,主要是指导全省各地、市的车管所工作,检查、监督各地、市车管所贯彻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定情况,组织规划车管干部业务培训,对全省(区)车辆和驾驶员牌证与车辆检验、驾驶员考试工作实施宏观管理,以及负责公安业务用车专段号牌、警车号牌的管理等。此外,在公安部未做统一规定前,根据你省实际,如确有必要直接承担部分车辆、驾驶员管理任务,可以提出意见报省公安厅批准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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